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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方办理“社保基金”诈骗案全过程——虽有帮助行为但无诈骗故意的李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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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

 

1、犯罪嫌疑人马某,女,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逮捕。

2、犯罪嫌疑人李某顺,男,1959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逮捕。

 

二、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经侦查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顺伙同马某以北京市世纪大朝会议服务部和北京华旅国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伪造身份及工作经历,为他人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手续的手段,诈骗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并诈骗吕某英、苏某水、邱某建等多人,共诈骗人民币400余万元。

侦查机关认定意见:李某顺、马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一)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1、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用需要缴纳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即领到退休金。国家曾规定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即个人不能补缴养老保险,除非单位给予补缴。直到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有关的规定,即《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发【2010】239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岁,女50岁,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该规定对补缴人员按档案存放地的不同作了不同补缴方法的规定。因此,在规定出台之前,个人不能补缴,只能通过所在单位缴纳。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的政策规定,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在外地就业,在外地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回京就业后,可将养老保险转回北京,在北京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在京退休的手续,在京领取退休金,即可以办理跨省补填手续。

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账户补填手续需要的材料是:(1)原籍社保中心提供的转工龄明细,即在外省当地已缴纳保险的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基金到位证明,即外省将补缴人缴纳的基金转移到北京某社保中心的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收到此表后由该社保中心财务盖章。这两份材料由本人或者代办人给社保中心提供,社保中心留取复印件,若基金从外省转移到北京市其他区县社保账户,还需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这个证明是由基金到位所在区县社保财务单位盖章出具的,办理此业务的社保中心留取原件。(3)由办理人填写个人账户转移单,即参保职工单位填报证明该人的参保由外省转回(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此材料由北京市社保中心提供,由办理人填写,并且由所在公司盖章,社保中心留取原件。

2、案件起因

案发单位: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以下简称世界大潮),法人,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住所地通州区郭县镇马堤村,企业性质是个体经营,经营范围是会议服务,法定代表人是马某,2007年7月在通州区社保中心参保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当月产生2人缴纳月报。案发单位:北京华旅国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马某供述,2008年她看到小广告上面有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儿,就打电话咨询如何办,了解清楚后就决定自己干。她在《手递手》或《京华时报》上面登了办理养老保险的广告,看到的人就通过电话找到她办理。这些需要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都是北京户口,这些人员中有些是以前有工作单位但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有些是交过保险但退休时因缴纳保险不够15年无法领取退休金的,有些还是农转非人员等,按规定不应享受国家职工的退休待遇,这些人员要办理补缴,但他们没有工作单位,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她给这些人到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填手续,把这些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连接上,以便这些人能在到达退休年龄时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发放的退休金。因为个人不能办理,必须要有单位才能够办理,所以这些人都找到她来办。

马某供述,有一个叫李某顺的人曾给她打电话说找到想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可以给他,由他来办理,通过她的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走手续,每个人给李某顺一定的费用,她从需要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挣一些服务费,其他的钱给李某顺,由他办理。他给几个人办成,所以找他办的人就多了。李某顺否认。

李某顺祖籍江西,在京工作20多年。他供述,开始是他找到马某帮助他儿子的一个朋友询问可否办理社保缴费,马某说可以,他又问了江西崇仁县社保局的周某林,说要由北京有代理权的单位开社保调函,他就问了马某,马某说她的公司正规可以办,他就把周某林的电话告诉马某,让他们自己联系,后来马某说让他帮助马某这边的一些人办理,他不同意,后来他就不清楚了。

周某林证实,他在江西崇仁县社保局工作,李某顺是他的表姐夫,2007年中秋节的时候,他的表姐吴某玲和李某顺回崇仁时对他说,吴某玲在北京开商店,想给她雇佣的工人办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事儿,并说在北京没人帮忙办不了,所以找我给帮忙在崇仁办。他问了局长后说可以办。此后从2007年到2009年3、4月,他一共办理了20多人的社保手续。吴某玲和李某顺均不承认。

3、办理流程

(1)收集办理人的信息、确定收费标准

本案被害人共计68人,这些人员想办理补缴,享受国家退休人员的待遇,并听说花钱可以“买工龄、接保险”,于是就通过一些人的介绍花钱办理。其中有3人是直接找马某办理的,其他人都是经过中间人介绍后再找马某办理的。

马某的下家有刘某新、侯某华、赵某,他们是第一层中间人,他们证实是通过广告得知马某能够办理补缴保险的事,先是通过其办理了几个人的,看到马某确实能够办成了,所以就介绍了更多的人。赵某之下还有第二层中间人张某娥、付某华、张某霞、崔某霞,于某(丽圆鑫达公司开的收据,赵某证实是她的公司但没有用过,马某供述不知情),他们是听赵某的介绍说可以办而且能够从中挣钱才找人的,他们不知道马某。

被害人向中间人提供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照片、补缴年限,中间人汇报给马某,有3人是直接报给马某。马某供述说她会把这些材料给李某顺和周某林,由李某顺和周某林计算出需要补交的费用,她在此基础上每人加1000-2000元,收费的标准是每补5年工龄的交1.8万,并把这个标准告诉下家,至于下家收取被害人多少钱她不清楚。现有证据显示,马某以下的第一层中间人从马某那里获知收费标准后,会加价3000-5000元后告诉被害人或第二层中间人,第二层中间人告诉被害人时还会再加价1000-2000元,这些中间人在收取钱款后会先扣留加价的部分作为自己的好处,剩余再交给他人的上家或给马某。马某供述说她扣了总共约5万元,其余都给了李某顺,李某顺再给江西周某林。

(2)在江西崇仁县社保局办理虚假手续

周某林证实,马某或李某顺将办理人的材料收取后会寄给他,并将保费汇款至江西崇仁县社保基金的账户,他看到资金入账后才会给办理登记。首先是填写《崇仁县个体户养老保下登记表》,这些被害人在江西崇仁县社保局是以个体户或新增个体户的身份参保的,表上列明这些人缴纳的费用和年限,实际上这些人均未在当地工作,材料的形式说真实地,但内容却是伪造的。这些材料由江西崇仁县社保局收存,并在该单位进行登记、输机。其次,由抚州市财政局开具社会保险缴款现金专用进账单,并给参保人员发社会保险缴费证,周说他把进账单和缴费证全寄给李某顺、吴某玲了,但二人否认。到此,这些北京户口的人就完成了在江西崇仁县的社保登记。至此,被害人取得了在江西的缴费登记记录。之后,被害人的关系要转到北京,要制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即江西崇仁县社保局向北京通州或海淀社保中心转移缴费人情况的证明,上面列明了转入地是北京的通州或海淀社保中心(周某林证实是按照马某的要求),转出地是崇仁县社保局,双方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基本养老金转移总额是多少,并由崇仁县社保局加盖公章。

周某林证实,他把这些材料准备好后寄给马某和刘某顺。

(3)马某在北京办理补缴

马某在北京办理补缴时填写和提供的材料有:北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个体户养老保险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社会保险转移单证明、异地转移养老基金证明。

北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马某供述,她拿着周某林给她的这些材料后,在通州区经贸国际公寓C座1001室其公司办公地,以其任法人的世纪大潮、华泰国旅为单位,填写北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加盖世纪大潮的公章(未见有华泰国旅公章),造成这些人员系该单位员工的假象,之后连同以下材料到通州社保中心办理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由崇仁县社保局出具,北京通州社保中心证实他们收到了82人的材料,现江西崇仁县社保局出具证明,他们单位只出具了40人的材料,其他人员的材料不是他们单位出具的,人员签字也不是周某林,谁伪造的目前不明。

社会保险转移单证明。卷中现有5份《社会保险转移单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有某几个人于何时在江西工作,现将几年的社保关系转移至北京,共计转移金额多少,根据江西崇仁县社保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凡企业申报养老关系转移到外省市区的,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转出,个人缴费部分以缴费基数的40%调出,并以个人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区,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5份表中有4份上的签字为“周林”或“周某林”,与基本养老转移关系表上的“周林”和“周某林”的签订从字迹上明显不一致,公章形式也不一致,崇仁社保局否认出具过该五份材料。马某供述,这五份材料是她伪造的。

异地转移养老基金证明。证明补缴资金到位应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崇仁社保局把保险基金转到通州区社保局账户,马某拿着上述材料到通州社保局办理补填手续;另一种是由崇仁县社保局把保险基金转到北京市海淀区社保局账户,由海淀区社保局开具收到基金的资金到位证明,即异地转移养老基金证明,马某再拿着这个证明到通州社保中心办理。马某供述,海淀社保中心的基金到位证明是她找办证的人伪造的,因为李某顺说让他们自己弄一个,她和赵某都到海淀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开过这张证明,赵某否认。经鉴定,该财务证明和海淀社保中心的财务公章都是伪造的。

通州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这些人员的信息录入,这些人员继而开始在社保中心缴纳费用,享受国家退休待遇,有些人已经领取到了退休金。之后,马某就把其中一些人的养老关系转出,让办理保险的人再自己找地方继续上保险,因此出现了有些人员在不同的区县上保险的情况。

4、北京各社保中心的调查情况

北京社保中心、朝阳、通州、丰台、宣武、大兴社保中心对从江西崇仁转入的人员调查后说明:共有82人由江西崇仁转入北京,其中69人进行了补填(通州补填65人、朝阳补填3人、大兴补填1人)其余13人停止补办,82人中有18人已经领取了退休金。69人中只有40人的基金确实转入到了通州、海淀社保中心。总计190872.7元。其余29人的资金未从崇仁县转出,但却都办理了补填手续,依据是江西崇仁县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单证明》和通州社保财务盖章的《养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海淀社保中心财务盖章的《异地转移养老基金证明》。另在13名停办人员中,有8人的基金转入了海淀社保中心,但具体数额未证明,人员情况也不清楚(82人中应当有48人的基金从江西转出,总额需核实)。

其他虚假材料,如“北京通州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人员商调函”及“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事商调函”,这些材料作为给江西崇仁县社保局的证明,该材料写明:“崇仁县社保局,应你单位某人要求,自愿将档案关系存放在我处,请办理调出手续。”周某林证实,需要参保人员将保险关系转移到何地,要求当地社保局出具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接收函,这个接收函是李某顺给我邮寄过来的。马某供述李某顺、赵某都出过这个函,现马某、李某顺、赵某都否认,从字迹看与李某顺的字迹相像,但还未进行笔迹鉴定。

马某还与部分人员签订过《委托办理保险协议》、

5、赃款去向

(1)被害人所交钱款的实际数额

张某霞收取22人172.7万元,付某华收取9人63.35万元,张某娥收取8人62万元,刘某新收取5名被害人40.57万元,侯某华收取7人49.9万元,崔某霞收取1人7万元,赵某收6人90.7万元,马某收取3人9.26万元,共计4970124.5元。

(2)马某、李某顺收取数额

共计4362624.5元,中间人扣留了60.75万元左右。马某供述,她从中获取好处7-8万元。而且被害人的关系到她的公司后她还要给这些人交一两个月的保险,其他钱都退给上家了。上述中间人也退了一部分钱。李某顺收款数额证据不清,马某说除她自己扣的几万,都给了李某顺。李某顺供述周某林让他办了一个银行卡,马某先把钱打到李某顺的账号里,再由李某顺的账号打到周某林账号,确定无问题后再打入崇仁社保账号,多退少补。但从其账目与江西社保局账户无法看出资金的对应关系。

(3)北京、江西收到的数额 

北京社保中心的证明显示,江西转入北京的资金总计190872.7元,崇仁县证明,从2008年到2009年共计向北京转移了28人的养老关系共计87691.32元,未证实2007年情况。两个数字不符。马某转入崇仁县社保局的资金目前证据不足,如果江西方面按照书证材料写的要留取40%的费用来推断,江西可能收到的资金是10万余元,其收到的400余万元马某可能未转移给江西,或者江西方面提供的证据不全目前无法证实准确数额。但周某林证实,收费标准是按照李某顺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的年限,其收到的每名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和转移保险费不一致,收的多转移的多,全国都这样,剩余的钱用于社会养老保险了。从被害人所交金额的总数469万元看,如果扣除中间人的40余万元,其余400万元左右去向不清晰,是否都由马某留下,还是在江西?周某林证实钱转到江西。

(4)已退金额

中间人退还被害人共计138.87万元,马某退还中间人10万元。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案发经过

2008年年底,通州区社会保障局发现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连续报送的65人的补办手续人数过于集中,经过审查发现由该公司报送的江西崇仁县社保局转入本市的社保关系存在造假问题,该服务部法人马某存在制造假手续诈骗社保基金的问题,于是该单位向北京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汇报。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召开了全市各社保中心的紧急会议,并根据调查中出现的参保人所在区县,由各区县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最后确定这些人均未在外地工作过,有造假骗取社保基金问题。北京市社保中心即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后市局经侦处将该线索交通州分局办理。2009年7月10日通州分局刑侦支队经侦大队接到市局经侦处移送案件督办单:北京市社保局报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马某以伪造的手续涉嫌诈骗社保基金一案的线索。后通州分局于2009年8月28日对此案以马某诈骗案立案侦查。

2009年9月1日,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接报警称在通州区京艺天朝小区抓到骗自己的人。民警赶到现场,经工作了解,侯某华称其曾委托马某办理过养老保险,侯某华称现在其养老保险发生了问题,认为是马某骗了她,后民警将马某传唤。马某因处于哺乳期,通州分局于2009年9月2日将其取保候审。

2010年3月23日13时,被害人王某兰报案称:自己于2007年11月在顺义区李桥镇苏庄村被他人以帮其买断工龄为由,被骗取人民币13.75万元。顺义区分局当日对此案以王某兰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后将材料送到通州分局。

2010年9月1日,马某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通州分局于2011年8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顺立为网上逃犯,9月7日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车站公安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李某顺抓获归案。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李某顺

我准备坐火车去江西崇仁县时被抓获,公安告知我在北京因养老保险的事儿涉嫌合同诈骗被通缉,这事我自己只是一个介绍人,没有收好处费。马某我也不知道是哪儿的人,她在通州区注册了一个公司,公司名字记不清了,具体地址我也不清楚,我去过一次她的公司,好像在八里桥那边,她公司在报纸上有广告,说是能办人事档案,补缴社保。周某林,男,40多岁,他是江西省崇仁县人,在崇仁县社保局上班,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建材市场,在我儿子李某毅和别人合开的工厂里,和一个临时工聊天,那个人说他的一个朋友想补社会养老保险,问我老家有没有关系,我说在北京补花的钱多,外地便宜。我说给问问。过了十多天,我给周某林打电话,他说崇仁补花的钱少,可以办,要想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得有北京有社保代理权的单位开的社保调函。因为在崇仁交了社会养老保险,不转回北京就不能在北京办退休,也就不能在北京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后我就按照马某在广告上留的电话给马某打电话。她就让我到她公司去谈。后来好像在2008年5、6月,我就去她公司说了情况。马某说她的公司是正规公司,有社会保险调函,并说北京这边接收的事由她来办,她说她手里也有些人要办。后来我回了一次崇仁,见到周某林,跟他说了马某这边的情况,我让周某林请示他们局长能不能办,过了一两天,周某林跟我说他请示局长了,局长说能办。周某林给我一张单子,内容是崇仁县社保局的电话,社保局的中国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单位地址,并跟我说要在崇仁社保局补缴的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张照片、补缴年限起止表。我拿回来给了马某,我忘了是给她送去还是邮去。我让马某直接和周某林联系,并将周某林电话告诉了马某。之后他们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后来周某林给我打过电话说和马某联系了,让马某按照要求把材料寄过去审核,并算出需要补缴多少钱。后来马某给我打电话说她给周某林寄了一两个人的材料,让周某林审核。后来周某林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审核了,也把需要补缴的金额告诉马某了。后来马某或周某林跟我说马某往崇仁社保局账号内打的钱,出了小偏差,少了一点,往返了几次,最后马某补上了少的钱才办成。周某林和马某全跟我说,周某林把崇仁社保局出具的补缴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表、财政局的发票等手续,寄给了马某。后来马某跟我说北京社保局已经给录入了。因第一次往崇仁的社保账号内直接打钱出了偏差,周某林就跟我说先把钱打到我的账号里,再由我打到周某林的账号,确定无问题再打入崇仁社保账号,多退少补。我们就这样办了。

到2009年5、6月,我看报纸登着北京有人利用社会进行诈骗,我挺害怕的,就问马某和周某林,我们办的事是否违法。马某说崇仁转过来的手续北京社保局已经入账,不会是违法的。周某林也说不是违法的。后来马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用她公司的名义在北京社保局办理了不少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手续,问我能不能在崇仁社保局补缴这些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手续。我听了很生气,我跟她说社保局又不是个人开的,没法办,让她别再给我打电话了。很快周某林给我打电话说马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用她公司的名义,在北京社保局办理了不少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她问周某林能不能在崇仁社保局补缴这些人的养老保险金。他问是怎么回事,我说我也不清楚。之后我就去查我的账户,发现有4、5万元是马某给我打进来的,我就打电话给马某,跟她要了她的银行账号把这些钱打到她的账号里,并发信息告诉了她。后来马某又给我打过几次电话,我就不理她了。

我认识马某是通过报纸上的广告,是我先联系马某的。认识周某林是因为我岳父与周某林的父亲关系很好,我们没有亲戚关系。是我先跟马某联系的,之前马某给我打过电话。跟马某联系之前,我先联系周某林问他这件事能不能办。周某林说可以办,要想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得有北京有社保代理权的单位开的社保调函才行。他还说子啊崇仁补缴社保花钱少,在北京补花钱多,北京社保局能不能接受,他就管不了了。

我记得是2008年5、6月见到马某的,在她公司。我把从周某林那了解的情况跟马某说了,马某说她的公司是正规公司,经过劳动局审批的,能代理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档案,并说她的公司有社会养老保险调函,北京这边接收的事儿由她来办。她说她手里也有一些人要办。我说如果她要办,就给她引荐周某林,并让他们一定按正规程序走。

办这些事需要补缴的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张照片、补缴年限起止表,社会养老保险调函还有保费。社会养老保险调函我不知道由谁出,没见到这东西。我到崇仁去时,周某林给我一张单子,周某林在上边写了崇仁县社保局的电话,社保局的中国银行行号、邮政编码、单位地址。这单子我回来给马某了,并将周某林的电话也告诉马某。之后马某就直接与周某林联系了。大部分是马某把材料直接给周某林,也有一点材料,她交给了我,由我寄给周某林,周某林办好后有一部分手续给我,由我再寄给马某,他是否直接给马某邮寄过我就不清楚了。

开始办的一两个是马某直接把钱打入崇仁社会账号的,后来周某林让我办一个银行卡,马某先把钱打到我的账号里,再由我的账号打到周某林账号,确定无问题后再打入崇仁社保账号,多退少补。我有时取了钱直接交给周某林,有时将钱从我的账户打入他的账户。马某是否直接给周某林账户里打过钱,我就不知道了。周某林接到需要补缴的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张照片、补缴年限起止表,还有社会养老保险调函后,算出需要补缴的金额,先告诉我,我再告诉马某,也有的他直接给马某发信息通知马某,由马某向办理补缴保险的人收取费用。马某具体收多少我不清楚。我办的是工行账户,周某林的账户和崇仁社保局账户都是中行的。

办这事马某说有我们的好处。可是还没给呢。我不清楚一共办了多少人、是谁,那些材料我全没看过,我也不认识。我觉得这么办符合国家政策,我问过马某和周某林,他们全说没问题。崇仁社保局要出具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单、转移表还有崇仁财政局的收费发票。这些手续有的是周某林直接寄给马某,有的是周某林交给我,我再寄给马某,马某再到北京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她具体怎么办我不清楚。

除了在崇仁社保局缴费的人之外我们没给其他人办过此事。在2009年5、6月,马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用她公司的名义在北京社保局办理了不少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她问我能不能在崇仁社保局补缴这些人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我不清楚怎么回事,我问过周某林,他说也不知道。

我账户里的4.5万元钱是马某给我打的别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钱,我又打入马某账户了,这么做是因为我怕被牵连。

办这件事我就是介绍马某与周某林认识,我还给他们双方传递过材料和钱。崇仁社保局的手续全是由周某林办理。我跟周某林就是说补缴社保的人是北京人,在崇仁补缴保险,没具体说是什么人。崇仁社保局出具的手续具体名称我记不清了,我也没认真看过。我记得有一张转移表,还有一张补缴保险的财政发票,还有一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面全盖着崇仁社保局的公章,其中转移表上有周某林的签字,签的是周林。北京的手续由马某来办,我不知道具体怎么办。我在工商银行开的户,周某林在中国银行开户,我不知道马某在哪里开户,账户全不记得了。我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全开户了,但我记得办证这件事没用过。

2011年10月11日承办人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李某顺表示不承认犯罪,周某林是崇仁社保的业务负责人,完全信任他。与马某及周某林相识情况供述与之前供述一致,并称在给人补缴社保一事中的作用就是给马某及周某林牵线搭桥认识,但未从中获利,牵线搭桥是因为起初为了帮助儿子厂子的两个临时工。帮助邮寄材料是因为周某林称材料一点都不能少,让我帮着把关,所以很多材料都是由我邮寄,后来熟了,就是马某自己邮寄。帮助赚钱是因为我是中间人,双方都信任我,而且数额必须是准确的,所以就通过我了。具体的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后来马某说过要给我好处,但是也没有给。

(2)马某

2008年我看到小广告上面有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儿,我就打电话咨询,想给自己办。但当时接电话的人说我年龄小不能办。后来一个叫李某顺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可以找到想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给他,由他来办理,通过我的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走手续,每个人给李某顺一定的费用,我从需要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挣一些服务费,其他的钱给李某顺,由他办理。

这些需要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都是北京户口,以前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没有上社会养老保险。我就是帮助他们到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填手续,把这些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连接上,一边这些人能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发放的退休金。具体流程就是我找到想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按照这些人需要办理的年限收取不同的费用,一般是5年1.8万元左右,然后我留下200-1000元不等,把剩余的钱给李某顺。然后李某顺会把这些人办理的相关手续邮寄给我,我拿着这些手续到通州区社保局办理补填手续。办完补填手续以后,这些人的养老保险年限就连接上了,我就把这些人的养老关系转出,让办理保险的人再自己找地方继续上保险就行了。多少人我也记不清了,有几十个人,在社会保障局都有记录。

我是通过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和北京华旅国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做的补填手续。我当时的办公地点是通州区经贸国际公寓C座1001室内,当时我在《手递手》或者《京华时报》上面登的办理养老保险的广告,看到的人通过电话找的我。有苏某水、邱某健等人是直接找到我进行办理;也有叫赵某的女人找到我进行办理,三四十人;还有叫侯某华的女人找我办了4个。

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使个人交满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女50岁、男60岁就可以领养老金了。我办理补填的这些人是在崇仁县交的社会养老金,然后我拿着崇仁县的基金转移单,以我单位的名义给这些人补填。崇仁县的转移单是李某顺给我的,我把需要办理的人的身份证号码、名字、补填年限告诉他,由他办理《异地基金到位证明》,或者他提供北京市海淀区的基金接收证明给我,然后我拿着这些手续到通州区社会保障局补填。

李某顺让我找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我把这些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钱都收齐,把复印件给李某顺,是李某顺到经贸国际公寓来找我取,有时候也邮寄到江西省崇仁县社保局一个叫周某林的人,是李某顺让我邮寄过去的,地址和人名都是李某顺告诉我的。然后李某顺办理异地基金证明或者基金接收证明给我。开始的时候是我收钱给李某顺,然后他再返给我一些钱作为费用,每个人500-1000元。后来我和他说好我直接从收的钱中扣除我的费用,剩余的钱都给他。我记不清一共给了李某顺多少钱,只记得给他现金10-20万,通过汇款给他几十万。

侯某华找我办保险的8个人中,有4个人是我找赵某,由她给办的退休。因为这4个人什么档案都没有,所有补办档案都是赵某办的。这4个人我一共收了二十六七万元,办保险花了八九万元,剩余的钱我都给赵某了。但我没有实际给她钱,她找我办的保险的人的钱就抵销了。

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就是想挣钱。我办理的这些人没在我的公司实际工作过,也没在江西崇仁工作过,我也没有能力给这些人办理社保手续。到江西弄基金证明因为在江西崇仁县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比在北京便宜很多,在北京补缴的话就挣不到钱了。

2008年3月份我从小广告上看到有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儿,我就打电话咨询想给自己办,并给对方留了我的电话。后来李某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可以找想办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由他办理,通过我的服务部走手续。国家规定城镇居民要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才能办退休,领到退休金。有的人没交过养老保险或到退休时交养老保险的年限不够15年,可以按所差的年限的保险金一次性补缴,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这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缴。但是只能通过单位的名义办理,不能以个人名义办。

在我这办理的,按李某顺的要求,要给我们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和照片。钱一般是按所补缴的年限收,一般是1年3000多元。我办理的人少数几个是在我公司打工的,其余全不是。不是我单位职工不能用我单位名义办理。

我通过李某顺办成了32个左右,另外八九个没办成。我收的钱一部分我给李某顺,由他给这些人补缴了社会养老保险,我自己留下我的好处费,另外侯某华给我介绍那几个人办退休,我找赵某办的,把办退休的钱给赵某了。一开始我把赵某、侯某华给我打的钱取出来直接汇入崇仁县社保局账户和李某顺个人账户。每个账户分别汇多少钱记不清了。汇到崇仁社保局的钱就是给这些人交社会养老保险的钱,给李某顺账户汇的钱就是给他的好处费。另外李某顺说他在崇仁社保局托人了,要给人家好处费,他也让我汇入他个人账户了。崇仁社保局的账户和李某顺的账户全是中国银行的。

李某顺说找了一个在崇仁社保局工作的人,并说那个人姓周,我估计就是我给寄送材料的周某林,我不清楚那个人在崇仁社保局干什么,也没见过面。李某顺说给这个人1000-2000元,具体我不清楚。李某顺媳妇我不知道名字,看上去50多岁。这件事李某顺媳妇参与了,开始李某顺找我拿钱时她跟着过来2次,后来她又跟我见了3次面,就是我把办保险的人材料交给她或她把崇仁社保局的材料交给我。一开始李某顺来找我,让我给他介绍补保险的人时,她媳妇跟他一起来的。那些人的材料有的直接给李某顺,有的给他媳妇,有的直接以特快专递发到崇仁县社保局,收件人是周某林。

每个人全都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寸照片,这些由办保险的人提供,另外还有北京XX区职业介绍中心的流动就业人员存档商调函,这个函可以几个人用一张,开始是李某顺找这个函,后来又几张是赵某找的。这个函的作用是将在崇仁县上的几个人养老保险调到北京的某个区,也就是说崇仁县社保局收到这个函就把函上所商调的人员的保险关系转到北京。赵某找的是海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李某顺找的是哪个区的我不清楚。

李某顺把崇仁批回的手续给我,由我以我公司的名义到通州区或者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填手续。办理补填手续需要崇仁县社保开一张保险金转移表和一张个人缴纳保险金账户表,这两张表具体名称我记不清了。另外如果所补填的人的保险关系转移到了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需要到他的财务室盖一个复核的章,如果转到海淀,我就到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一张《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这样我就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补填手续了。

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手续需要一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张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表,每个人的补填手续全需要这两张表,这两张表是江西崇仁县社保局出具的。另外如果几个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的保险基金同时由崇仁社保局转到北京,崇仁社保局还出具一张养老社会保险转移单证明。办的补缴手续由两种情况:一种是崇仁社保局直接把保险基金转到通州区社保局,我拿着上述材料就到通州社保局办理补填手续;另一种情况是由崇仁转到北京市海淀区社保局,我和赵某到海淀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开一张异地转移养老基金证明,然后到通州区社保局办理补填手续。

我拿着崇仁社保局的材料(转到海淀的,除崇仁的材料,还要海淀的证明)到通州区社保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把材料交给社保局的经办人。经办人把崇仁社保局出的材料留复印件存档,原件交给我,我给赵某、刘某新等中间人让他们去给存入个人档案。我到通州区社保局办补填手续时所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障个人账户转移单上边有我的签名和我公司的章,这表有时候也可以事先领出来填好后直接去通州区社保局办手续。

崇仁社保局的材料全是李某顺给我的,有的是他媳妇给我。我收到钱有时给李某顺现金,他给我打收条,有时我从我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到他的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账户里面。我公司世纪大潮的公章在2009年6、7月的时候丢了,华旅国泰的章也不清楚哪儿去了。

3、被害人陈述

苏某水(男,56岁,北京市海淀区人)

我现在人事档案在海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通州一家公司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给我办理的社会保险。在2008年6月我想将自己的社会保险补一下,就去海淀区社保中心进行咨询。经咨询核实最后确定通州的一家公司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给我办,是一个叫马某的女的,当时没有给我办理,说是北京开奥运会比较紧,这样就一直等着。在2008年11月我在海淀社保中心查询,给我办了社保的事儿。我一共给了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4万元,有收据。我补了11年的社保基金,从1995年2007年,当时马某说也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但是多收3.2万元费用。当时给马某的手续有我的身份证和个人存档卡。我原来的工作单位是北京化工研究院,我一直在北京没在外地工作过。马某承诺收到钱后保证将工龄补齐和办理提前退休,她只是说在通州区劳动部门办理,别的没说。其他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不再详细摘录。

4、证人证言

(1)崔某波(女,29岁,通州区劳动局工作人员)

我在通州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征缴部工作,负责基金收缴、账户补填等工作,从2003年1月开始一直干这个工作。2008年到2009年还有王某娟、冯某凯、陈某安从事这个工作。陈某安和王某娟主要负责审核,现在审核都有王某娟一个人负责,以前王某娟也办理业务,审核的人只看材料,见不到办理人。(经出示从通州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提取的郝某良等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填材料)这是我经办的,是一名女子办理的,叫什么我不清楚,不认识她,见面能认出来。我经手时都是这名女子一个人办理的。办这些手续需要:A、基金到位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收到此表后由社保中心财务盖章;B、原籍社保中心提供结转工龄明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C、由办理人填写个人账户转移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若基金到其他区县社保账户,我们还需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这个证明是由基金到位所在区县社保财务单位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由本人或者代办人给我们单位提供,我们留取复印件,之后会让公司的办理人将这两张表入到本人档案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由北京市社保中心提供,由办理人填写,并且由所在公司盖章,我们留取原件,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是由基金到位所在区县社保财务单位出具的,我们也留取原件。

辨认笔录:崔某波于2011年9月26日通过照片辨认指出:马某是曾多次来到通州区劳动局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账户补填手续的马某。

(2)周某水(男,47岁,江西省崇仁县社保局)

我单位的周某林,负责在窗口办理具体业务,有参保人员来参保,周某林负责登记,给投保。我单位曾经收到过20余名北京籍人员来参保,后来又将他们的关系转到北京了,我单位给开了转移证明。这些人的手续都是由周某林办理的。首先参保人员拿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来我单位进行登记投保,然后按照年限交保险金,手续办齐以后,由我单位工作人员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这样就参加保险了。之后如果参保人员要进行关系转移,就要由相关地区的社会保障局向我单位提供接收单,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到接收方就可以了。可以以单位名义参保,也可以以个体户名义参保。现在不可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了,在2008年12月以前可以,2008年我们这里出了新的文件规定,就不允许补缴了。即在2008年12月以前补缴保险,相当于一直在上保险。我单位曾向公安局提供过在我单位参保的北京籍人员名单,有28名从我单位将保险关系转到北京,都是通过周某林办理的手续。

我单位向其他省市转移参保人员相关信息时,在相关手续上必须加盖公章,都是统一的公章,我单位公章没有丢失或外借过。我们的转移手续一式四份,有存根。我们的相关手续都存在计算机中,只有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计算机以后,会有计算机内自动生成表格,之后生成相关手续,最后由我单位加盖公章,才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如果不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计算机,也就是如果参保人员不在我们这里参保,就不能生成相关转移手续。

我们局从2007年至2009年一共向北京转出41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具体数额我说不好,我么给你们以前提供的表格中有一项转出金额,就是这个钱。转出的41人具体就是我们给你们提供的那两份表格上所列的那些人。我们局收取保险基金的标准是我们一直按照江西省公布的各地市的平均工资的20%的标准收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上个人缴费金额与我们局实际收取的金额有差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上是计利息的,实际收的的金额是不计利息的,要是这两者有差距应该是差在利息上。我们单位没有对转到北京的41人保险金进行截留。我们收取这些人的保险金基金交易是按江西省的标准收的。我们收取的金额和转出的金额不一致,我们把收取的金额的40%转到北京,这是按照(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第43条的规定办理。剩余的钱用于我们社会养老保障,归入我们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了。

(其他证人证言略)

5、鉴定结论

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文)字【2011】第526号文检鉴定书,检材为落款日期为2008年8月1日和8月21日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28份,样本为单位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样,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附检材28张原件,内容为收到XX人转入养老保险基金。检材中《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涉及人员为刘某杰、于某久、李某萍等28人。

此外还有苏某华、任某茹等5人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公安机关委托时,一并委托共计33张。

6、书证

(1)崇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材料复印件

《委托存档人员商调函》复印件,记载内容:落款为北京市通州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致江西省崇仁县社保局,应你单位王某浩、李某浩要求,自愿将本人档案关系存放在我中心,请办理调出手续,将该同志档案及关系(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等)一并转来。

《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事商调函》,记载内容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致崇仁县社保局,2007年8月31日,将刘某华、陈某辉、李某琼、朱某琛人事档案转入该单位。

崇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复印件,商调单位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事三处,谭某香等人。内容同上。

有“周某林”签字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缴纳现金专用进账单,季某萍等人缴费情况。

崇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两份证明材料表,总计为41人,共附41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有周某林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

(2)北京市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本市职工外埠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疑似造价情况的调查报告”。

全市82人中已办理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情况表。

通州社保中心出具的:已补填、为退休人员表、已补填持海淀基金到位证明人员表、已补填持通州基金到位证明人员表、未补填持海淀基金到位证明人员表、补填待核实人员表。

宣武、丰台、平谷、朝阳、延庆、门头沟,对在当地社保机构参保人员的调查情况说明,这些人员均由江西崇仁转入。

马某办理补填的82人材料,从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参保人员的参保手续材料原件,包括盖有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盖有崇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单证明”,“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稽查通知书,日期为2009年6月1日,内容为对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社会保险方面实施稽查检查。

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与通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收条复印件2张:签字为“李某顺,2008.7.15,今收到马某交来三名补险人员费用53000元”;签字为“李某顺,2008.10.23,今收到马某交来五名补险人员的费用99200元”。

海淀社保中心、通州社保中心对江西转入的资金情况的说明。

马某工行、李某顺建行、周某林中行、江西崇仁社保局中国银行崇仁支行查账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

(1)通州分局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嫌疑人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2)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于2009年7月10日出具的致通州分局经侦大队的经济犯罪案件督办单,记载内容为:2009年7月8日,北京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派人来我处举报称,通州、朝阳二区社保中心在办理本市职工外埠转入社会保险过程中,发现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报送的82份自江西省崇仁县社保局转入本市的社保关系均存在造假问题,北京世纪大潮会议服务部法人代表马某等人涉嫌诈骗社保基金。

 

四、本案典型疑难问题法律适用解析

 

(一)证据方面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在江西崇仁社保局以个体户身份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并伪造北京市海淀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后,到通州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骗取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的事实,但因这些是采用虚假异地补填的方法非法办理的,因此本案具有嫌疑人利用此事骗取被害人钱款从中渔利的事实。

(二)定性方面

马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其明知道通过其所在的世纪大潮公司办理补缴是虚假的,被害人以个体户身份在江西参保,但并无在江西省个体经营的工作经历,属于档案造假,这些人员既不是其公司的人员,也未在江西当地工作,异地补填是为骗取国家的保险金,而且这些人员虽然被办理了在北京的补缴并领取了部分养老金,但一旦发现就会被取消资格,同时,马某具有伪造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单、海淀社保基金异地转移基金证明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从根本上对被害人具有欺骗性,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被害人交纳的钱款有一部分被中间人截留,马某收取的要少于被害人实际交纳的,但其对于中间人收取的部分未表示反对,因此其应当对全部被害人交纳的数额负责。

李某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证据不充分。

其一,周某林证实2007年至2009年的41人的材料都是李某顺和马某转来的,从书证看,江西的41人材料中有13个人的材料在2007年7月9日转给江西的,此证据显示李某顺与马某是2008年认识的,办理这13人的异地补填时二人还不认识,应当是李某顺个人所为,马某应当没有参与,但这13个人目前没有报案材料,社保中心出具的材料上也没有反映出是通过哪个单位进行补填的,李某顺是否骗取这些人钱款、如何进行的补填操作证据不足。

其二,对于剩余28人是否有诈骗行为。首先,书证显示,其中有14人的商调函(其余14人没有商调函)的字迹疑似是李某顺所写,周某林和马某也称是李某顺提供,如果能够证明是其所写,至少应当能够认定李某顺由伪造材料的行为,最终目的是欺骗北京社保中心,但目前没有鉴定,但有鉴定结论也只能证实其存在部分欺骗行为。其次,与马某是否共同诈骗。现有证据证实其与马某在联系周某林、向江西寄送材料、向江西转款、收取江西的材料上有共同行为,特别是此事如果没有他的联系是不可能实现异地补填的,但其在主观故意上对于行为性质的违法性是否明知仍不好认定其辩解此事周某林请示过领导说可以办,他才认为是合法的,周某林也证实的确请示过其领导,在此情况下,他帮助马某转移材料和资金是否存在诈骗的故意不好认定,另外从银行账目上无法建立其江西-李-马-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够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其行为虽然有帮助马某的性质,但与马某构成共同犯罪证据还不足。

(二)犯罪数额

1、认定标准。对于为68名被害人办理“接工龄补保险”补缴社保基金一事,采取的是虚假异地补填的方法,实际是在欺骗北京的社保机构,因此从根本上就是虚假行为。虽然被害人被骗款有被中间人截留的情况,有被江西社保局留作当地统筹的钱款,但马某对于通过中间人收取被害人钱款办理此事是明知的,且没有反对中间人获取好处,对于江西社保局是否收取钱款也无疑是放任的,同时目前证据无法证明马某实际收取、转给江西、转给李某顺和其他人的数额。因此从全案考虑,认定犯罪数额应当以被害人所交纳钱款的总数来认定,总计是511.47万元。

马某的犯罪数额。根据上述分析,马某对511.47万元负责。

与李某顺有关的数据。从江西出具的41人材料统计,李某顺在2007年就办理了13人的保险,依据李某顺供述,他曾给西城、海淀的两个人代为办理过从江西的保险事宜,而该13人没有在通州社保中心的统计中,也没有在本案中出现,这13人的情况因没有证言无法认定为李某顺的诈骗数额,且李某顺与马某在2008年才认识,马某应当没有参与这13人的诈骗,应当是李某顺的个人行为。另28人中有21人是本次报案的人员,有证言,有书证证实,其他7人办理时间在2008年3月,应当也是其个人办理的与马某无关,且没有在本案中有证言,无法证实情况,故与李某顺有关的数额是21人150余万元。

2、认定依据:

(1)被害人提供的收条上的金额与收钱的第一手中间人的证言一致的,认定该金额。

(2)多数被害人没有收条(说办成后收条被收回),如果其所述金额与收钱的第一手中间人的证言、书证一致的,也认定该金额。

3、其他有关数额:

(1)马某实际占有的数额。依据赵某、侯某华等中间人证言中证实他们收取被害人钱款所扣留的部分计算,转给马某的金额是440余万元。

(2)崇仁社保局收取的金额。由于马某、李某顺、崇仁社保局的银行账目显示不出转入崇仁的具体金额,崇仁社保局局长周某某证实,该局收取的金额和转出的金额不一致,他们将收取的金额的40%转到北京,剩余的钱归入当地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该局出具书证(人名列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登记表)证明从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有41人转至北京,总计人民币133895.24元,按照40%计算,崇仁实际收取的金额可能为334737.1元(由于与北京社保机构统计的数额和人名有差异,还不能判断准确金额)。

(3)崇仁社保局转到北京社保机构的金额。依据崇仁提供的转至北京的41人的转出资料,金额为133895.24元,但依据通州社保局和海淀社保局提供的收到基金的总额是12.9万元,两者有矛盾。不能排除江西提供的数字不真实的情况,但现在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暂只能够依据江西提供的证据来认定。(该数额不都与马某有关,2007年的13人与李某顺有关)

(4)现有杨某双、苏某华、王某春、肖某霞、高某芬5名被害人,证人杜淑鲜提供的手写材料反映这五人是通过她所在的北京华展房地产公司办理的,但杜某鲜、赵某、张某霞的证言及书证材料又证明,杨某双、苏某华、王某春是通过该单位办理的,没有通过马某,但赵某同时又证实马某曾给过他一份杨振双已经办理补缴的崇仁方面的材料,同时肖某霞、高某芬是通过杜某鲜还是马某办理的在证据上也有矛盾,怀疑是证人记忆有误。故在认定犯罪数额上,现只能够依据赵某提供的马某的承诺书上的人名来认定,该承诺书上涉及50人,包括了上述几人,总计人民币37.9万元,马某也签字认可了,可以先认定为马某犯罪的数额,但该数额存在一定的证据瑕疵。另有一个叫金某广的被害人,其证实是通过侯某华办理的,交了10.5万元,退了5万元,但侯某华没有证实这个人,该被害人拒绝提供他与侯某华的收条,故无法证实该人是否通过侯某华并转交马某办理,故不认定为犯罪数额。

(四)本案存在两个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的同时,也骗取了北京的社保机构,骗取的是国家发放的退休金部分,且应当是与被害人共同骗取,被害人是受害人也是既得利益人。但目前存在的障碍是,具体数额因社保机构无法给出准确结论而无法认定。同时,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伙同被害人骗取社保中心保险,在本案中又会存在行为上的矛盾,故暂不认定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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