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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偷偷转移资产 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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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诸女士和惠先生在1994年相识恋爱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但2010年以来,双方夫妻感情恶化。2010年6月,诸女士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上面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几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也提出了要分割惠先生名下的公司的财产。惠先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不赞同诸女士的分割方案。后来诸女士重新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做了调整,但惠先生仍旧不能同意。两人一直未能就财产分割的事情商谈一致,最终没能达成离婚协议。2011年年初,两人开始分居。
1998年,惠先生与父亲投资成立了一家轴承公司。公司经营业绩不错,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的股东就是惠先生父子两人,惠先生占95%,其父亲占5%。惠先生一方面跟诸女士商谈离婚事宜,以拖延离婚时间,另一方面于2011年11月,与其姐夫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惠先生将该公司的95%股份全部转让给吴某,转让的价格为190万元。协议签订后,两人立即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公司仍然由惠某在实际经营负责。多次协商未果,诸女士决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在准备起诉材料时诸女士发现惠先生在公司的股份已经全部转让到第三人名下,诸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惠先生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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