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2月2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千万财产分割,且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安某公司。丈夫黄某认为,该公司虽二人共同设立,但其投入的心血远超过妻子的付出,如今夫妻二人闹离婚,不想因离婚而被妻子分走太多的财产,便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妻子少分得财产的目的。
2014年1月6日,福安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李某、黄某某分别诉被告安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三件案。黄某与该三原告均为朋友,同年1月14日,该三案原、被告至法院申请调解,次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作为上述三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后福安法院依法追加刘某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据法院介绍,调解过程中,其中一案的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因该案未经开庭审理,其撤诉未损害第三人及他人利益,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遂作出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的裁定。
对于陈某起诉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1日,被告所在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原告转账出借款项后,被告向其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并约定按月利率2.3%计付利息。被告黄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中签名。借款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
福安法院依第三人申请调取了该笔诉争款项的当日流动账户明细,即原告陈某、被告黄某的账户明细。后查明黄某将300万元转入案外人杨某的账户,杨某又将该款转入原告陈某账户,陈某最终将该款转回被告黄某的另一建行账户。
对于原告李某起诉一案,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安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向其借款400万元,原告通过其经营的公司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交付400万元。款项交付后,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按月2.5%计付利息。被告黄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签名确认。被告对原告诉称借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但主张支付利息至2013年8月。第三人刘某否认400万元为出借款。被告所主张每月支付的10万元利息款系黄某应向原告缴纳的会款(黄某有参与原告李某的民间标会)。
福安法院依职权调取安某公司、黄某等相关银行账户。原被告双方账户虽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但都为双方多次借贷往来。而其中400万元转账系原、被告双方为了应付银行贷款需要及变兑现金进行的走账,根本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仍坚持双方存在真实的400万元借贷关系,并主张该借款系双方多次借贷所形成的,并于2013年5月结算确认结欠金额为400万元,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交相应的400万元借款结算凭证及具体明细。
【判决】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两起诉讼产生于被告黄某与第三人刘某离婚诉讼期间,该离婚纠纷涉及千万财产分割。而原告陈某、李某、黄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调解。该三案金额总计达千万,数额巨大。
其次,诉争出借款项来源,原告陈某、李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书面通知原告本人到庭说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代理人在庭审中对当事人职业、款项来源等陈述不清。
再次,原告主张的借款均未有相应凭证予以证实。最后由原告陈某转还被告黄某,原、被告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交付。原告李某诉称的400万元,其所提交的转账凭证,经庭审查证系被告黄某为银行贷款兑现、还款及偿还过桥费用等而进行的走账。法院多次责令原告李某及被告提交产生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凭证,但原、被告至今未能提交,因此原告李某所主张的400万元亦不存在实际的交付。
最后,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原告陈某、李某主张借款均在借条出具日一次性转账交付,但法院向其出示调取的转账凭证后,原、被告则陈述为系多次借贷结算而成,前后陈述矛盾,且对多次借贷时间、金额、交付方式、来源等均无法说明。
结合该两起案件的诉讼时间、双方诉辩及证据提交情况等,原告陈某、原告李某分别诉被告黄某、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