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肇事者,休学,交通事故,赔偿 8月16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匡某赔偿原告李某含膏火损失6000元在内的4.6万元损失。
原告李某是南昌大学法学院四年级的一名学生。
2009年9月4日上午,被告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原告李某等5人往县城,途中
8月16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匡某赔偿原告李某含膏火损失6000元在内的4.6万元损失。
原告李某是南昌大学法学院四年级的一名学生。
2009年9月4日上午,被告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原告李某等5人往县城,途中因匡某未确保安全驾车,将车辆开出路外,导致2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住院治疗75天,花医疗费33190元。
原告支属因处理事故花交通费676元。
2009年11月16日,经鉴定,原告需继续休息治疗6个月。
因原告住院75天,且出院受需继续休息治疗6个月,不能如期完成学业,导致膏火损失6000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匡某赔偿包括膏火损失6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5.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本次事故是因被告匡某在没有交通讯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告对原告李某因事故所致损害应予赔偿。
原告李某是一名大四学生,因事故不能定期完成学业,所致的膏火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匡某赔偿原告李某含6000元膏火损失在内的4.6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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