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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借给醉酒人酿成事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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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他人醉酒仍出借机动车,酿成事故须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石城支公司诉被告王某、李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醉酒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2万元,被告李某(车辆出借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6月29日,李某从其弟弟处借得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在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石城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当晚,李某明知道王某醉酒仍将该车借给王某使用。随后,王某醉酒驾驶该车辆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11.2万元。其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代为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2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害,醉酒驾驶人为损害赔偿的最终承担者,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石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醉酒驾驶者王某行使追偿权;李某明知王某醉酒后仍将车辆借给王某使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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