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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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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第362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3、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委托人不接受或者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其中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受托人有权处分工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人。受托人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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