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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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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待阻碍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都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也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其他障碍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的事由: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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