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两人,肇事,赔偿,车辆 前言: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 死者为二人,他们是在长途客运大巴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
当时失事时,大巴系被桥上坠落的车辆砸中后发生的本次死亡事故。
由于事故原因属于意外,因此,交警队认定大巴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诉讼,由于里面涉及有多种复杂的关系,包括保险关系,责任划分,赔偿尺度等等。
本案就是这样,相对于一般交通事故来说,本案首先面临的难题是肇事车辆在事故认定中为无责任。
而我们了解到的保险赔偿不论是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以有责任为条件的。
因此,这就面临着如何在肇事车辆无责任的情况下,追究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人的责任。
其次,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首要的是但愿能够绝快得到赔偿金,但是,肇事车辆由于都有保险,因此他们但愿保险公司终极来赔偿,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赔偿前,他们是不会主动往赔偿的。
这就面临如何能绕过承运人绝快起诉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内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由于死者是大连人,如何在赔偿时能够让法院合用大连的赔偿尺度?由于大连的经济发铺水平高,反应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则是他们赔偿计算尺度也高。
为了切实维护死者利益,必需要按照大连的尺度来赔偿。
但是,我国在计算赔偿时,基本上都是按照省的尺度来划分的,大连属于辽宁省的一个城市,绝管大连的城市居民可支配收进要高于辽宁省的,从死者利益考虑,按照大连的尺度计算赔偿金是再合适不外了。
那这个法律上的切进点在哪呢?如何才能实现死者的愿看呢?经由本人的研究,发现大连市属于计划单列市,而我国法律划定,计划单列市的居民则可以按照计划单列市的尺度来计算赔偿金。
这样,死者的目的就算彻底实现了。
之后,还有一个题目,是死者之一是农村户口,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的尺度来赔偿,而农村的尺度则长短常低的。
毫无疑问,死者家属都但愿按照城市尺度来,如何实现家属目的呢?我们预备了两套方案: 一个是以常常栖身地在城市为由要求按照城市尺度赔偿;一个是按照侵权法的划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假如有城市人口,那么其他受害人都应该按照城市人口的尺度来赔偿。
这样,我们就又解决了一个大题目。
最后,就是如何繁琐地计算各项赔偿额了。
这需要我们严格按照最高院的划定来计算各项赔偿额。
相对于法律来说,这更是对数学的考验。
当然了,在计算各项赔偿额时,也还要留意收集证据,好比证实受害人有几个兄弟姊妹,证实受害人的父母就是受害人的父母。
这些望起来简朴,实在是比较麻烦的。
由于受害人与父母都不在一个户口上,那如何往证实子女关系呢?代理词审讯长: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律师出庭介入诉讼,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题目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关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太原支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划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哀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怠于哀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门直接向保险人哀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根据庭审原告提供并经二被告认可的证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的记载,本案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为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太原支公司,被保险人为本案被告山西汽运团体晋豹捷运公司,第三者为本案受害人(即死者)唐召忠,李晨生。
根据以上法律划定可知,本案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门直接向保险人哀求赔偿保险金。
根据民法理论,诉权来源于哀求权,因此受害人对本案保险公司有诉权,即有直接起诉其的权利。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划定,可知提起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必需有"直接的厉害关系”,即互负权利与义务。
而本案根据以上法律的明确划定,可知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具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互负权利义务。
因此,本案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本案肇事车辆(被保险车辆)无责任,并不影响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划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的"赔偿责任”为该条款的枢纽词。
由该枢纽词可知保险法并没有将该责任限定为"侵权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不论是侵权赔偿责任仍是违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应该对该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即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另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保监会的划定向社会宣布的其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条款》第三条划定: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赔偿。
"该条划定的枢纽词为"经济赔偿责任”,显然,该条也并未限制该经济赔偿责任为侵权或者是违约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明确,本案二被告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条款》也明确划定,只要是由被告晋豹捷运公司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论是合同责任仍是侵权责任,保险公司都将对该赔偿责任予以承担,承担保险责任。
至于按责任划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款划定,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肇事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划定,必然会有责任划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只承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这也符合承运人责任险的划定。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划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实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受害人唐召忠,李晨生是被保险客运车辆晋a44800的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死亡。
根据合同法的该条划定,承运人被告晋豹捷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由于被告晋豹捷运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以上所述关于保险的法律划定,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太原支公司应当首先就乘客唐召忠,李晨生的死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所以,固然肇事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是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划定,合同商定,被告晋豹捷运公司,大地保险太原支公司也应当依法对乘客唐召忠,李晨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所涉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不存在"分项限额”题目在交强险中存在着责任分项限额的题目,即"医疗用度”和"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限额题目。
这个限额不仅在交通强制险条例中有划定,在详细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的保单中也有划定。
但本案中二被告之间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中则无此划分和划定,而是同一划定"每人责任限额”为500000.00元。
事实上,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业均无此限额划分划定。
在赔偿过程中,只要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论是医疗用度仍是死亡/残疾赔偿金等,都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每人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部门则由被保险人承担。
详细到本案,原告的前50万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的则由晋豹捷运公司承担。
四,庭审中原告晋豹捷运公司为逃避责任而出具的表示由唐艳对唐召忠,李晨生的死亡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从形式上,并无法望出该承诺书是为谁出具的,只有该承诺书明确表明向晋豹捷运公司出具,才可能具有责任免除的效力。
事实上该承诺书是应晋豹捷运公司的要求向该肇事车辆的接手人出具的。
由于该车出了重大事故,晋豹捷运公司要向外出让,受让人以为该车有未处理完的交通事故所以拒尽受让。
晋龙公司为了让受让人完全放心,便以晋豹捷运公司将完全配合受害人的赔偿为前提要挟唐艳签署此协议。
以表明,该车的赔偿责任不需要由车辆接手人承担。
所以,从形式上,此承诺书因为是向车辆接手人出具的,因此只能具有表明该车辆的事故赔偿责任不需要车辆接手人承担的法律效力。
只有在车辆接手人因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时,该接手人才能拿出此承诺书来主张免责;而根本不可能具有免除事故责任人晋豹捷运公司赔偿责任的效力。
从内容上望,更加不可能具有免除真正责任人晋豹捷运公司赔偿责任而转而由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荒诞乖张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划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划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假如该份承诺书具有免除晋豹捷运公司责任的效力,那么将直接违背以上法律划定。
由于唐艳是受害人,他的老公李晨生是事故中的死亡者,唐艳不可能签署一个同意免除责任人对他老公死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反而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书”。
这客观上相称于合同法划定的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入行免责的无效免责条款。
并且该承诺书显著违反了唐艳的"真实意思”,并且违背了法律的划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五,唐召忠,李晨生的死亡应当按照大连市的赔偿尺度入行(一)关于大连市为国务院划定的计划单列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三十条划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实其住所地或者常常栖身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尺度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常常栖身地的相关尺度计算。
被扶养人糊口费的相关计算尺度,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又划定: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糊口消费支出”,"职工均匀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分宣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由于大连市属于我国政府宣布的计划单列市之列(见附件一),所以应当按照大连市的相关划定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糊口费,而不是按照辽宁省。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举证证实,客观上也无从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九条划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另外根据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划定: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糊口消费支出”,"职工均匀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分宣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可知以上用于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糊口费的统计数据,均根据政府统计部分的"宣布”而获得。
既然统计数据由统计部分向社会宣布,当然是客观上众所周知的事实了,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划定,这些统计数据作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实。
事实上,统计数据并不属于证据,由于证据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而统计数据则是在事实清晰的基础长进行裁定的依据,它客观上相称于裁定事实而合用的法律依据。
因此,他不需要被证实,它是政府统计部分必需向社会宣布的裁判依据。
即便如斯,我们向法庭提供政府统计部分宣布以上数据的依据。
(见附件二)六,对李晨生的死亡赔偿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尺度计算(一)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划定,对李晨生的死亡赔偿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尺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划定: "因统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庭审中二被告以为该划定只合用于因侵权导致死亡而依侵权责任法索赔的情况而不适合本案依照合同违约要求赔偿的情况。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划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划定可知,依"侵权”或者依"合同违约”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界限,既然受害人可以在两者之间根占有利原则入行任意选择,那么说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划定,就永遥合用于受害人。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第十七的条划定,其意义在于实现了对受害人入行同等保护的这一社会的公平追求,其毫无疑问地应当运用于所有人身遭受伤害的人的法律保护当中。
这符合宪法划定的同等原则。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李晨生的死亡赔偿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尺度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2006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团体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合用题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糊口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常常栖身地等因素,确定合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人均年糊口消费支出)的尺度。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固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栖身,其常常栖身地和主要收进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用度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尺度计算。
根据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结合原告受害人的举证,可知死者李晨生生前长期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栖身,不仅早在2007年11月19日即在该区购买了商品住房,而且当地派出所也对其暂住信息入行了登记。
事实上,只有在暂住地栖身一年以上的人,派出所才会登记其暂住信息,该暂住信息在法律效力上相称于派出所对暂住人口签发的《暂住证》。
暂住信息,商品房购置凭证能够证实死者李晨生的常常栖身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
综上,应当对李晨生的死亡按照城镇居民的尺度入行赔偿。
七,应当对被扶养人糊口费依法入行赔偿庭审中被告晋豹捷运代办署理人故意误解法律,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题目的通知”中取消了"被扶养人糊口费”这一赔偿项目,而只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中就包括了被抚养人糊口费。
但事实上遥非如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