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于企业外部的合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主体及其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如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所导致的预期利益不能实现,还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争议对合同最终全面履行所带来的严重影响等。
一、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如何有效地防范合同风险,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有针对性地构建企业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方位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重视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基于合同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由于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于证明事实真相,难于分清是非和责任,因此,一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法律允许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好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的规定,那么口头转让房地产的合同就无效。
2、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首先,一定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情况等,对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以及信用作一些必要的调查,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来证明。
其次,不能同企业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签订合同。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再次,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否签订合同的权利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子公司是有权利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而分公司可不可以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其他组织作了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就属于其他组织的一种。由此可见,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可以签订合同的。
3、合同内容要明确和完整
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例如,对质量有特殊要求,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并且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话,那么在就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就会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准。所以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好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级等,以防止纠纷的产生,即便纠纷产生,合同中已有的约定也对自己有利。履行地点和方式,也会涉及到风险责任的转移问题。比如说成都的A公司和宁波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海鲜,B公司代办运输(航空),那么,如因延迟航班而致使海鲜坏了或者飞机失事海鲜毁损等,就由成都的A公司承担。相反,如果交货地点约定在A公司的冷冻仓库,货物在飞机上的风险以及从飞机场到A公司的冷冻仓库的风险就由宁波的B公司承担。所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谈判技巧尽量争取避免己方的风险。在合同中,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都应明确。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一般就会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而且应该针对合同内容中不同的违约行为设定不同程度的违约条款和违约责任。
用语要严谨规范。在签订合同时不要使用模棱两可词和多音多义词。还要注意定金、订金和预付款表达的法律意义的不同点,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订金的性质实则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法律作用和意义,预付款是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给付预付款本身就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当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迟延时,就定金而言,如果是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定金收受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就订金和预付款而言,无论是由于给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收受方均应如数退还预付款。
4、关于合同的担保
有的单位注册资金只有500万元,但是可能签订3000万元的合同,这样的合同风险是很大的。如何防范这样的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担保条款,让对方提供足够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因为在对方有多个债权人时,如果仅仅签订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不能够优先受偿。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但如果交易对方提供的是担保人,应该注意审查担保人的实力和诚信。还有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5、诉讼或仲裁应当明确
我国实行"或裁或决"制度,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相互排斥的。在合同中应明确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即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还要明确哪个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但二者不能同时选择,否则选择无效。
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再协议选择。选择时不能用模糊词语,诸如"发生争议时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约定是无效的,而必须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如宁波市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二审终审制不一样,仲裁是一裁终局,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形,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同时也规定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是选择管辖法院不能选择两个(包括两个)以上的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履行合同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很多项目而言,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一个合同的履行往往存在一个过程,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固然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但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恰当地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甚至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都需要甄别、管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可能发挥证据效力。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合同修改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时,评审其商务和技术要件、文本条款等,不存在法律风险或法律风险可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主体和修改合同内容,却可能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必须有效控制和规范合同修改程序,将合同修改与合同签订同样对待,避免合同修改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2、及时协商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变更合同就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必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发现签订合同之时,己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对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己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则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方式主要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以及约定的解除事由等,不能或不宜履行合同、继续合同关系,可通过双方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可以不经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3、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已方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已方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例如:某A公司与B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B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A公司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B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A公司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4、要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诉权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一种多方面、诸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协商、调解末成,就应当及时仲裁或起诉。仲裁或起诉都是有时效期限的,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有一些企业虽然派人去负责收债,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或在对帐单上签字盖章,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不予保护。
三、企业内部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要想避免可能产生的合同法律风险,就必须把合同风险防范纳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要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合同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如《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授权委托书证管理规定》、《合同审查、会签、审批管理规定》、《合同纠纷调处管理规定》等,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主要的防范措施有:
1、加强印章的管理
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严格印章的使用程序,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使用、保管;合同专用章应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刻制、编号、发放、备案;防止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
2、授权委托书证的管理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包括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它领导层人员。而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约不多,主要是委托代理人办理,这就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供销业务人员宜发放授权委托证,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使用,其它人员发放授权委托书,一事一用。授权委托书证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办理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明确,并且要特别对授权委托证的年审、使用、在合同注明编号、遗失补办和交还程序,对方授权委托书证的出具存底等做出规定,并严格管理。授权及时收回,定期换发新的代理授权证明,防止被授权人滥用权力。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要及时收回,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以防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3、合同文本的管理
企业常用的合同文本,必须事先起草印制好,并依法适时修改,如产品或服务销售常用的买卖合同、物资采购常用的买卖合同、外包业务常用的承揽合同等,其它合同文本也有必要准备好规范文本。一事一用的重要合同,要争取起草权,以便更充分地考虑和保护自己一方的权益。使用对方出具或起草的合同文本时,必须交公司法律顾问认真审查。
4、合同履行的管理
主要是管理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并履行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遇合同内容不明确从而影响到履行时,应及时协商补充;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变更;依法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权利;办理债务转移、委托收款等事宜。
5、合同纠纷的处理
企业强化合同管理可避免许多合同纠纷,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合同纠纷的产生。建立企业合同纠纷调处制度,需要明确纠纷处理的原则、纠纷具体负责机构和基本程序等。首先由经办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积极配合,给予帮助和指导;协商不成需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一律移交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由其决定自行办理还是外聘律师办理,经办部门负责提供证据材料。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注意诉讼时效和对外委托案件的考核。
6、合同档案的管理
必须制定严格的归档制度,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合同依法签订后,承办人员要将合同正本上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保管,自留副本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部门;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也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包括合同附件,往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送货、提货、托运、验收等有关凭证,货物销售发票,货款托收、承付凭证,有关财务单据,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等;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
7、强化企业员工尤其是领导层的合同风险意识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业务人员、管理人员除具备业务知识外,必须熟练掌握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实践证明,不少合同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企业员工自身的道德操守造成的,对此,大多数的企业无能为力,由于行为的隐蔽性,加上取证、定性困难,对员工转签合同谋取私利等行为制约办法不多。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法律功底好,又有实践经验,素质高而责任心强的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合同,严把法律关,是一条防范合同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