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调解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以解决这方当事人生产、生活之急需,在该裁定生效后,若当事人不先予给付,人民法院可依据裁定予以强制执行,这就是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金钱、实物或者保证人担保。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如果申请人最后败诉,不仅要把先予执行的财物如数归还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但是,虽然申请人败诉,但并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除如数返还先予执行的财物外,不负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诉讼;②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㈢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㈣只能由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包括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㈤被申请人必须有履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