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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单位分的央产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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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和郭某于1997年结婚,宋某工作于某中央机关,并在1999年在该中央机关福利房分配中分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住房。为了分配这套住房,郭某的单位为郭某出具了郭某未享受单位福利房的证明。宋某和郭某在1999年付清房屋首付款后,又在2004年付清了该房的尾款,但该购房款的发票均是以宋某名字开具,该套房屋房产证所有权人也是宋某。
    2008年,宋某和郭某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这套房屋的分割上,双方出现了分歧,宋某认为,这套房屋是基于自己在某中央机关单位工作而取得的福利房,且产权证也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自己可以给予郭某一定经济补偿。而郭某认为,该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虽然没有作为产权证上载明的共有人,但同样有权就房屋提出权利主张,郭某也要求该套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愿意对宋某进行经济补偿,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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